北京市中小学教师“十一五”时期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9-07-06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北京市中小学教师“十一五”时期继续教育工作意见》,加强对全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管理,保证继续教育的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管理
1.北京市中小学教师“十一五”期间继续教育的起止时间为2007年至2010年。继续教育采取市、区县、学校三级管理的办法。
2.市教委负责对继续教育的宏观管理和指导,领导继续教育的质量监控、检查验收等工作。
3.北京市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训中心协助市教委组织落实全市教师继续教育相关计划,对培训项目进行业务统筹管理;逐步建立并完善教师培训电子学籍和学习档案,建立全市教师动态资源库;对培训资源进行统筹管理,建立教师培训专家库和课程资源库;承担北京地区教师培训教材征集、评选和推广工作;建立北京市中小学教师培训专家指导委员会,成立培训专家组,统筹协调培训专家队伍。
4.区县教委负责本区县继续教育的统筹与规划,配合市教委开展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区级培训质量管理和校级培训质量的监控。各区县培训机构负责规划、组织、实施区级培训;配合市级培训机构落实二门公共必修课的培训任务。
5.各中小学要积极组织本校教师参加继续教育,校长是教师继续教育的第一责任人。各中小学除组织老师参加市区组织的培训外,还要充分利用本校的教育资源,积极引进校外优质资源,结合本校办学特色及教师需求,设计校本培训课程,组织开展校本培训。各区县要对学校开展校本培训进行总体规划和指导,并把继续教育的开展情况作为评估学校及校长工作的内容之一。
二、课程管理
1.学科课程设置的基本原则
(1)针对性原则:紧扣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中教师发展的需要,保证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教师需求。
(2)多样性原则:坚持教师需求多元化与学科课程设置多样性,使教师有更大的选择空间。
(3)前瞻性原则:贴近时代和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结合,和学科建设结合,为教师提供最新的教育理念、前沿知识和研究成果。
(4)发展性原则:以教师发展为本,有利于中小学教师的综合发展、自主发展和终身发展,为教师的专业化发展服务。
2.学科课程设置的要求
(1)课程设置应当针对构成培训质量的要素和影响培训质量的因素进行系统的设计。包括树立正确的培训质量观、加强培训者能力建设、改革培训内容和课程体系、完善培训条件和环境、优化培训方式和手段、规范教学管理以及保证培训效果等内容。
(2)要以北京市“十一五”时期教师继续教育宏观规划为依据;在总结“十五”时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不断探索新模式、新方法;要紧扣学员需求,激活和发挥学员主体性作用,保证培训效果。课程设计与开发应重依据、重规范、重个性。课程实施与评估应重创新、重特色、重实效。
(3)各类继续教育课程设置要研究并遵循教师岗位要求和成长规律;要注意学科课程前瞻性、科学性、实用性,使中小学教师培训内容与课程改革、学科调整和知识更新紧密结合,促进教师的专业化发展。
3.学科课程的培训及考核形式
(1)学科课程的培训要根据课程实际需要灵活采取面授学习、网上学习、参观考察、课题研究、读书交流等形式进行。
(2)各类课程的考核形式由培训组织实施者自定,可采取专题测验、开卷考试、总结经验、撰写论文等方式进行。
三、质量管理
1.承担培训任务的市、区、校教师培训基地负责人是所承担项目质量的责任人。要根据所承担项目的要求,制定所承担培训项目的质量目标,建立质量保障体系,并实施项目质量监控与管理。
2.继续教育的质量监控与管理须注重培训目标、实施、反馈、评估的有机统一,求真务实、讲求实效。质量监控与管理应贯穿于培训的始终,把好各个环节、各方面工作的质量关,同时也重结果,重绩效。
3.继续教育质量监控与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1)培训的前期准备工作。在培训方案制定前,采用问卷、访谈等方式,对学员的基本情况及学习需求进行调研。
(2)培训方案与教学安排的审定。要根据培训的总体要求认真制定好培训方案,同时细化好教学安排与任课教师。
(3)教学过程的管理。每门课程结束之前,教师要填写教学自我评价表,学员要对任课教师进行教学评价。
(4)教学信息的反馈。培训期间要通过听课、评课、召开学员座谈会等方式对教学情况进行一至两次教学检查。
(5)培训的总体质量评估。培训结束后,通过对学员、学员所在学校、参与培训的相关人员进行问卷、访谈等方式,对培训全程进行总结式评估。
四、学分管理
1.各种类型的培训原则上按10课时折合成一个学分计算。特殊情况可视具体问题而定,依据培训层次由市、区县教师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审批,并报北京市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训中心备案。
2.教师完成公共必修课培训是获得继续教育结业证书的必备条件之一。公共必修课共6学分,其中“教师教学基本技能”计2学分, “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计4学分。
3.“十一五”期间,教师参加专业必修课的学习必须在8学分及以上方可获得结业证书。参加面授课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该门课课时总数四分之一者,取消其参加该门课的考核资格,不能取得相应学分。
4.加大校本培训的力度。校本培训不高于10学分,由学校自行制定标准,并将教师参加校本培训的考核与取得学分情况及时报区县教师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汇总。区县教师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
5.市、区县举办各种培训讲座,须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每学期初要将本学期组织讲座的主要内容、讲座者基本情况、时间、地点和培训对象等报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训中心备案。教师累计参加讲座所得学分一般不高于3学分。
6.各区县自行制定教师参加科研和教研活动的学分标准,原则上教研不超过5学分,科研不超过3学分。
7.2007年及以后参加学历教育和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学习,并在“十一五”期间取得证书者,可免于参加教师岗位培训(必修课除外);未取得证书者,学分按所学习课程进行折算,每20学时折合为1学分,但总计不超过10学分。
8.新教师见习期间完成120学时(60学时区县负责,60学时所在学校负责)培训是转正定级的必要条件之一,转正后参加教师岗位培训。外省市或非教育系统调入的教师及转正后的新教师在“十一五”结束时,按实际年度结业取证,平均每年不少于72学时。
五、教务管理
1.各级培训都要有规范的学籍档案、培训计划、课程设计方案、学分标准、考核要求等,保证继续教育的质量。
2.市、区级培训单位于本学期前一个月分别将培训项目、培训内容、培训人数、课时等相关培训信息报北京市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训中心或所在区县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审定后,报北京市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训中心备案(见附表一、二)。市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训中心定期会同有关专家,对培训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控。
3.各培训单位在办班前两周要将培训方案(课程名称、内容、授课教师、上课时间、课时数、学分数等)下发到相关中小学,供教师选择学习内容。
4.各培训单位要加强对授课教师的管理,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学员对授课情况的意见,并及时进行反馈。授课教师须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完善教学内容;开课前须给学员印发学习材料(教材、讲义等)。
5.培训基地在培训过程中,应留存完整的培训档案。每年应根据本年培训情况作出培训总结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培训开展情况、评估工作情况、评估结果分析、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等。
6.各培训单位要将学员的成绩及时地反馈给学员所在区县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区县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及时进行网络信息的更新。
7.各中小学校要为每一位教师建立培训档案,教师调入其他学校工作,应将培训档案随人事档案转移,其培训管理由调入单位负责。
8.中小学教师参加“十一五”继续教育并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累计取得30学分即可获得结业证书。结业证书由北京市教委统一印制,由各区县统一发放。
六、附则
1.各区县教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区县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市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训中心备案。
2.本办法由北京市教委人事处负责解释。
一、组织管理
1.北京市中小学教师“十一五”期间继续教育的起止时间为2007年至2010年。继续教育采取市、区县、学校三级管理的办法。
2.市教委负责对继续教育的宏观管理和指导,领导继续教育的质量监控、检查验收等工作。
3.北京市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训中心协助市教委组织落实全市教师继续教育相关计划,对培训项目进行业务统筹管理;逐步建立并完善教师培训电子学籍和学习档案,建立全市教师动态资源库;对培训资源进行统筹管理,建立教师培训专家库和课程资源库;承担北京地区教师培训教材征集、评选和推广工作;建立北京市中小学教师培训专家指导委员会,成立培训专家组,统筹协调培训专家队伍。
4.区县教委负责本区县继续教育的统筹与规划,配合市教委开展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区级培训质量管理和校级培训质量的监控。各区县培训机构负责规划、组织、实施区级培训;配合市级培训机构落实二门公共必修课的培训任务。
5.各中小学要积极组织本校教师参加继续教育,校长是教师继续教育的第一责任人。各中小学除组织老师参加市区组织的培训外,还要充分利用本校的教育资源,积极引进校外优质资源,结合本校办学特色及教师需求,设计校本培训课程,组织开展校本培训。各区县要对学校开展校本培训进行总体规划和指导,并把继续教育的开展情况作为评估学校及校长工作的内容之一。
二、课程管理
1.学科课程设置的基本原则
(1)针对性原则:紧扣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中教师发展的需要,保证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教师需求。
(2)多样性原则:坚持教师需求多元化与学科课程设置多样性,使教师有更大的选择空间。
(3)前瞻性原则:贴近时代和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结合,和学科建设结合,为教师提供最新的教育理念、前沿知识和研究成果。
(4)发展性原则:以教师发展为本,有利于中小学教师的综合发展、自主发展和终身发展,为教师的专业化发展服务。
2.学科课程设置的要求
(1)课程设置应当针对构成培训质量的要素和影响培训质量的因素进行系统的设计。包括树立正确的培训质量观、加强培训者能力建设、改革培训内容和课程体系、完善培训条件和环境、优化培训方式和手段、规范教学管理以及保证培训效果等内容。
(2)要以北京市“十一五”时期教师继续教育宏观规划为依据;在总结“十五”时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不断探索新模式、新方法;要紧扣学员需求,激活和发挥学员主体性作用,保证培训效果。课程设计与开发应重依据、重规范、重个性。课程实施与评估应重创新、重特色、重实效。
(3)各类继续教育课程设置要研究并遵循教师岗位要求和成长规律;要注意学科课程前瞻性、科学性、实用性,使中小学教师培训内容与课程改革、学科调整和知识更新紧密结合,促进教师的专业化发展。
3.学科课程的培训及考核形式
(1)学科课程的培训要根据课程实际需要灵活采取面授学习、网上学习、参观考察、课题研究、读书交流等形式进行。
(2)各类课程的考核形式由培训组织实施者自定,可采取专题测验、开卷考试、总结经验、撰写论文等方式进行。
三、质量管理
1.承担培训任务的市、区、校教师培训基地负责人是所承担项目质量的责任人。要根据所承担项目的要求,制定所承担培训项目的质量目标,建立质量保障体系,并实施项目质量监控与管理。
2.继续教育的质量监控与管理须注重培训目标、实施、反馈、评估的有机统一,求真务实、讲求实效。质量监控与管理应贯穿于培训的始终,把好各个环节、各方面工作的质量关,同时也重结果,重绩效。
3.继续教育质量监控与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1)培训的前期准备工作。在培训方案制定前,采用问卷、访谈等方式,对学员的基本情况及学习需求进行调研。
(2)培训方案与教学安排的审定。要根据培训的总体要求认真制定好培训方案,同时细化好教学安排与任课教师。
(3)教学过程的管理。每门课程结束之前,教师要填写教学自我评价表,学员要对任课教师进行教学评价。
(4)教学信息的反馈。培训期间要通过听课、评课、召开学员座谈会等方式对教学情况进行一至两次教学检查。
(5)培训的总体质量评估。培训结束后,通过对学员、学员所在学校、参与培训的相关人员进行问卷、访谈等方式,对培训全程进行总结式评估。
四、学分管理
1.各种类型的培训原则上按10课时折合成一个学分计算。特殊情况可视具体问题而定,依据培训层次由市、区县教师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审批,并报北京市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训中心备案。
2.教师完成公共必修课培训是获得继续教育结业证书的必备条件之一。公共必修课共6学分,其中“教师教学基本技能”计2学分, “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计4学分。
3.“十一五”期间,教师参加专业必修课的学习必须在8学分及以上方可获得结业证书。参加面授课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该门课课时总数四分之一者,取消其参加该门课的考核资格,不能取得相应学分。
4.加大校本培训的力度。校本培训不高于10学分,由学校自行制定标准,并将教师参加校本培训的考核与取得学分情况及时报区县教师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汇总。区县教师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
5.市、区县举办各种培训讲座,须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每学期初要将本学期组织讲座的主要内容、讲座者基本情况、时间、地点和培训对象等报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训中心备案。教师累计参加讲座所得学分一般不高于3学分。
6.各区县自行制定教师参加科研和教研活动的学分标准,原则上教研不超过5学分,科研不超过3学分。
7.2007年及以后参加学历教育和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学习,并在“十一五”期间取得证书者,可免于参加教师岗位培训(必修课除外);未取得证书者,学分按所学习课程进行折算,每20学时折合为1学分,但总计不超过10学分。
8.新教师见习期间完成120学时(60学时区县负责,60学时所在学校负责)培训是转正定级的必要条件之一,转正后参加教师岗位培训。外省市或非教育系统调入的教师及转正后的新教师在“十一五”结束时,按实际年度结业取证,平均每年不少于72学时。
五、教务管理
1.各级培训都要有规范的学籍档案、培训计划、课程设计方案、学分标准、考核要求等,保证继续教育的质量。
2.市、区级培训单位于本学期前一个月分别将培训项目、培训内容、培训人数、课时等相关培训信息报北京市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训中心或所在区县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审定后,报北京市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训中心备案(见附表一、二)。市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训中心定期会同有关专家,对培训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控。
3.各培训单位在办班前两周要将培训方案(课程名称、内容、授课教师、上课时间、课时数、学分数等)下发到相关中小学,供教师选择学习内容。
4.各培训单位要加强对授课教师的管理,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学员对授课情况的意见,并及时进行反馈。授课教师须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完善教学内容;开课前须给学员印发学习材料(教材、讲义等)。
5.培训基地在培训过程中,应留存完整的培训档案。每年应根据本年培训情况作出培训总结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培训开展情况、评估工作情况、评估结果分析、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等。
6.各培训单位要将学员的成绩及时地反馈给学员所在区县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区县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及时进行网络信息的更新。
7.各中小学校要为每一位教师建立培训档案,教师调入其他学校工作,应将培训档案随人事档案转移,其培训管理由调入单位负责。
8.中小学教师参加“十一五”继续教育并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累计取得30学分即可获得结业证书。结业证书由北京市教委统一印制,由各区县统一发放。
六、附则
1.各区县教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区县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市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训中心备案。
2.本办法由北京市教委人事处负责解释。













